各县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县(区)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中共四川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度改革落实台账》(川改组发〔2018〕3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四川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28号)》精神,按照《广元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工作方案》要求,经研究,对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原则
按照总量基本平衡原则,以2017年度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总额为基数,固化测算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9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补偿,重点提高受取消医用耗材影响较大的、价格偏低的各临床诊疗系统、介入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服务项目。
二、价格调整内容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包括清创缝合。
(二)医技诊疗类项目,包括检验项目。
(三)临床诊疗类项目,包括临床各系统诊疗、经血管介入诊疗、手术治疗、物理治疗与康复项目。
(四)中医及民族医诊疗项目,包括中医骨伤、中医肛肠、中医特殊疗法项目。
三、执行时间和范围
以上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从2018年12月31日起执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取消耗材加成同步进行。实施范围包括全市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统筹协调实施,确保调价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控制费用,落实报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保部门要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调增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等制度,规范诊疗和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三)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各相关部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实施情况,加强相关问题的预研预判,及时应对、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市场和价格行为监管,充分利用12358四级联网价格监管平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肃查处医疗服务收费等方面举报投诉,规范市场行为。
附件: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耗材加成后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xlsx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7日
友情链接:
医院地址: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苴国路490号
急救电话: 0839-3333333 0839-3302410
咨询电话: 0839-3300000 0839-3303712(正常上班时间:8:00-16:30) 13881210072(夜间、节假日以及疫情防控健康咨询)
投诉电话: 0839-3314229(正常上班时间:8:00-17:30) 13881210072(夜间及节假日)
市卫健委纪检组举报电话:0839-3223557
版权©2024 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
网站访问量: 12021019 次
官方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