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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9  来源:医保价格科  点击量:8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县(区)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中共四川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度改革落实台账》(川改组发2018〕3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四川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28号)》精神,按照《广元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工作方案》要求,经研究,对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原则

按照总量基本平衡原则,以2017年度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总额为基数,固化测算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9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补偿,重点提高受取消医用耗材影响较大的、价格偏低的各临床诊疗系统、介入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服务项目。

二、价格调整内容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包括清创缝合。

(二)医技诊疗类项目,包括检验项目。

(三)临床诊疗类项目,包括临床各系统诊疗、经血管介入诊疗、手术治疗、物理治疗与康复项目。

(四)中医及民族医诊疗项目,包括中医骨伤、中医肛肠、中医特殊疗法项目。

三、执行时间和范围

以上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从2018年12月31日起执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取消耗材加成同步进行。实施范围包括全市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统筹协调实施,确保调价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控制费用,落实报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保部门要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调增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等制度,规范诊疗和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三)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各相关部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实施情况,加强相关问题的预研预判,及时应对、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市场和价格行为监管,充分利用12358四级联网价格监管平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肃查处医疗服务收费等方面举报投诉,规范市场行为。

 

附件: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耗材加成后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xlsx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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