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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2-05-01  来源:老站导入  点击量:141

卫生部  公安部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

 

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和行为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侵犯医务人员依法行医权利,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物。

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提高诊疗技术水平,恪守职业道德,保障医疗安全。

三、患者及家属要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配合医务人员诊疗。患者、陪护人员、探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治疗室、抢救室、办公室等。禁止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动物带入病房,禁止在医院内燃放鞭炮。

四、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要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良好医患关系。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或启封主观性病历资料,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向患方介绍诊疗情况及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并认真、及时妥善处理。医疗机构与患方商谈时,患方代表不得超过 3人,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不得寻衅滋事。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医疗纠纷或者事故为借口在医疗机构闹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二)故意损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财物的;

(三)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四)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冲击或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

(六)在医疗机构内摆设灵堂,举行各种形式的祭祀活动的;

(七)围堵医疗机构大门和诊疗场所,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的;

(八) 抢夺尸体或拒不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社会法定停尸场所,陈尸要挟或抬尸游街闹事的;

(九) 抢夺、偷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和家属财物的;

(十) 患者符合出院条件,无理占据病床拒不出院的;

(十一)胁迫医务人员索要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十二)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六、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增加收费透明度,禁止向患者乱收费;认真执行急诊首诊负责制,对急危重患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治。患者接受诊疗要按章交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诊疗费用。

七、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传染病患者的尸体必须及时火化;其他病因死亡患者的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或社会法定的停尸场所,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八、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天。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断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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