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2012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的通知
广人社医〔2011〕11号
市级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原广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通知》(广劳社〔2009〕7号)规定,现将2012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标准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确定原则
2012年职工医疗保险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本着与2011年基本持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定点医院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情况相联系。
二、确定方法
(一)原定点医院:2010年市平工资×0.5%+本院上年度医保住院病员均次费用×5%+本院上年度医保住院病员实际日均费用×5%+本院上年度医保住院病员重复住院率×100+本院上年度按动态管理办法扣分×5倍,其结果按舍尾法保留到百位且不低于200元(详见附表)。
(二)、新进定点医院和在本市辖区外居住人员住院报销起付线标准:按照原广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广劳社医〔2011〕13号)文件执行,即: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其他一级及以下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经批准转市外就医的起付标准为800元;因探亲、旅游等期间突发疾病住外地定点医院,其起付标准为1000元。起付线标准不受在职、退休、年内住院次数等因素的影响。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出院时间为准)。
二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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