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当年首次进行门诊特殊疾病就诊的医院为定点医院
◇门诊特殊疾病实行按病种付费
◇定期或不定期复审参保人员,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待遇
记者9月22日获悉,省医保中心近日下发通知,从2011年9月20日起,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开始实行定医疗机构、定就诊科室、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的“三定”管理,此前实行的门诊特殊疾病药店购药和联网结算已暂停。
为维护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秩序和基金安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和省监察厅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医疗保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管理作了“三定”规定。
“三定”明确要求:在其公布的34个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中,参保病人原则上每年只能选择一家就医购药,年内不能更换;2011年度的定点医院以9月20日后首次进行门诊特殊疾病就诊的医院为准,以后以当年首次进行门诊特殊疾病就诊的医院为定点医院。同时,门诊特殊疾病实行按病种付费;对已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范围的参保人员,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复审,复审结果不符合享受门诊特殊疾病的,停止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通知》要求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费用偏离预算指标或预付指标较大的要重点监控;对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规定范围的要重点跟踪;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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