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卫生局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财政局
转发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我省国
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广卫发〔2010〕116号
各县区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我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474号)及《关于进一步扩大我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的补充通知》(川卫办发〔2010〕5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剑阁县、苍溪县、利州区、朝天区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2010年10月1之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扩展到旺苍县、青川县、元坝区,全市全面推开。
二、目前没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抓紧制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综合配套政策,切实做好经费测算、财政补偿、资金预拨等工作,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正常运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时,应及时盘点现有库存药品,并在实施零差率销售之日起3个月期限内过渡使用完毕。苍溪县、利州区、朝天区要从2010年10月1日起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并于2010年9月底前将实施方案上报市卫生局,同时抄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三、已经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剑阁县和利州区,要加强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采购和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县区财政部门严格落实财政补偿政策,确保补偿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附件:川卫办发〔2010〕474号文
川卫办发〔2010〕507号文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基本药物制度 实施 范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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