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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乙肝携带者未被禁止从事公共服务

发布时间:2010-06-17  来源:老站导入  点击量:95

卫生部:乙肝携带者未被禁止

从事公共服务

时间:2010年06月17日16:54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从卫生部获悉,由卫生部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日前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即日起至7月2日,公众可登录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查阅该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并提交建议。

对于近期公众关注的在公共场所禁烟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指出,“公共场所应当在禁止吸烟的区域设置醒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并应当具有独立的排风系统,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且在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指出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安排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但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未在被禁止之列。

求意见稿同时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还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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